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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田春富与王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富,王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10号申请人田春富,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牙克石市图里河房产段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王喜伟,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牙克石林业一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田春富诉王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春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喜伟给付执行款10000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461元,共计10511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喜伟在林业一中有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300到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1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