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伦香与张正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香,张正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2民初684号原告:陈伦香,女,193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少德。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平,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姚家巷**号。负责人:潘义斌,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杰,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伦香与被告张正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伦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少德、艾芳、被告张正平、被告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对原告陈伦香的营养时限和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8月3日重新鉴定完毕。陈伦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9014元、残疾赔偿金29386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9598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9时许,我从羊尾镇电信局回家,走到美宜家超市门口被张正平驾驶的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门撞倒,执勤交警正好路过将我送往羊尾镇卫生院检查,后转到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张正平垫付,出院后因我生活无法自理,又请不到人护理,在外务工的儿子只好回家护理。我自2009年搬到羊尾集镇居住至今,全家以务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本次事故不仅导致我遭受身体痛苦,还给家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我的伤情经鉴定为9级伤残,而张正平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陕G×××××号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正平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我购买了保险,陈伦香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我垫付的费用请求一并解决。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同意依法赔付,但保险公司不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对陈伦香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时限和护理期限过长,需申请重新鉴定,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交通费酌定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超过4000元。对张正平垫付的费用同意一并处理,但其支付住院期间护工的护理费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3日9时许,张正平驾驶陕G×××××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羊尾集镇往羊尾镇汉江大桥方向行驶,行至羊尾镇美宜家超市门前处(羊景路8KM路段),张正平将车辆逆向停在美宜家超市门口,车上后排乘客杜耀青在开右后侧车门时,车门将行人陈伦香撞倒在地,致使陈伦香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正平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伦香、杜耀青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陈伦香即被送往羊尾镇卫生院检查,后转至十堰市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疗费60310.85元(由张正平垫付),其伤情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休息贰周。2017年3月21日陈伦香的伤情经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时间为一人护理18个月、营养时限6个月,陈伦香支付鉴定费1900元。在庭审过程中,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对上述鉴定提出异议,申请对营养时限和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8月3日经郧西鸿展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陈伦香的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300日、营养时限180天,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陈伦香住院治疗期间张正平雇佣护工护理25天,支付护工护理费3250元(130元/天),另支付陈伦香购买助行器及腋下拐杖费用368元。再查明,张正平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自2015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5日,其驾驶的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其本人名下,该车在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19日0时至2017年7月18日24时,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陈伦香的各项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40元/天×27天=1080元)、营养费3600元(20元/天×180天=3600元)、护理费24620元〔32677元÷365天×(300-25)天=24620元〕、残疾赔偿金29386元(29386元×5×20%=29386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鉴定费1400元(重新鉴定改变护理期限,鉴定费酌情扣减500元),共计66086元。张正平垫付的各项费用为:医疗费60310.85元、助行器具费368元、护理费2238元(32677元÷365天×25天=2238元),共计62916.85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正平驾驶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临时停靠过程中,乘客在开车门时将行人陈伦香撞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对陈伦香的损失张正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作为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险人,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付。因陈伦香在羊尾集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日常消费以城镇为主,残疾赔偿金宜按城镇标准计算,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张正平护理25天予以扣除),故对陈伦香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积极垫付费用对伤者进行救治,不仅是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更是社会公德所倡导和鼓励,且张正平明确要求对其垫付的费用一并解决,太平洋财保安康支公司也同意一并解决,故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对张正平垫付的医疗费、助行器具费、护理费(为统一标准和尺度,对其雇工护理25天亦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本案一并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陈伦香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6元(24620+29386+1000+500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陈伦香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6080元(1080+3600+1400),共计66086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张正平垫付的医疗费、助行器具费、护理费12606元(10000+368+2238),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张正平垫付超出交强险限额医疗费50310.85元(60310.85-10000),共计62916.85元。三、驳回陈伦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请直接支付当事人或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账号:82×××1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张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