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凤华、汤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赵凤华,汤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所在地:拜泉县朝阳街113号。法定代理人:鲍晓军。被执行人:赵凤华,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被执行人:汤金霞,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于二O0六年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房屋,下欠款项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定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申请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凤华工资,此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凤华提出申请,要求给付生活费及医药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赵凤华于二O一七年九份开始至下欠款项还清止,每月给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500,00元。(此款存入汤金霞贷款帐户230010628150000000001335794号)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06]拜民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本次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鹏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