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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倪启太与张志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472号本院在执行倪启太与张志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张志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志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附:张志梅,女,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黄麓镇跃进行政村塘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203245229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