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倪启太与张志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472号本院在执行倪启太与张志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张志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志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附:张志梅,女,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黄麓镇跃进行政村塘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203245229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