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翟泽永与石宏伟、原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泽永,石宏伟,原方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初2760号原告:翟泽永,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朋,武陟县木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宏伟,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被告:原方方,女,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泽永与被告石宏伟、原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泽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小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