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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爱林与郑仁乐、沈水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林,郑仁乐,沈水亚,李育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民初3547号原告:周爱林,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文,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仁乐,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沈水亚,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李育钟,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周爱林与被告郑仁乐、沈水亚、李育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巧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仁乐、沈水亚、李育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爱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仁乐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至付清日止按每日0.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2.被告郑仁乐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沈水亚、李育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被告郑仁乐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至付清日止按每年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郑仁乐于2015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归还日期为2015年11月4日,若逾期未还,应按照未还款项的每日0.5%计付违约金,并由被告沈水亚、李育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郑仁乐、沈水亚、李育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收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内容一致,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周爱林与被告郑仁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郑仁乐理应按约返还。现其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沈水亚、李育钟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仁乐返还周爱林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每年24%计算的违约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郑仁乐支付周爱林为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沈水亚、李育钟对郑仁乐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水亚、李育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仁乐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郑仁乐、沈水亚、李育钟负担,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过岸冰人民陪审员  沈乃灿人民陪审员  王乐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浙燕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