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与杨钦裕信用卡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杨钦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负责人:叶智坚,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清,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希希,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钦裕,男,成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诉被告杨钦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钦裕清偿借款本金47526.62元、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及受理费、公告费。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杨钦裕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档案,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7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