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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磊与潘建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磊,潘建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83号原告:施磊,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潘建沫,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施磊与被告潘建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施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磊负担,缴纳本院。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