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磊与潘建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磊,潘建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83号原告:施磊,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潘建沫,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施磊与被告潘建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施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磊负担,缴纳本院。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