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绪杰与黄丕煊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杰,黄丕煊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8831号原告:王绪杰,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钦文,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玺,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丕煊,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委托代理人:余凌志,上海市杨浦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绪杰诉被告黄丕煊占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娟娟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绪杰之委托代理人陈玺、被告黄丕煊之委托代理人余凌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绪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屋顶平台上的钢结构“阳光房”、封闭私自破墙开洞所安之门、拆除三台空调外机,并清空堆放在屋顶平台上的物品;2、请求判令被告按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平台占用费;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屋顶平台原装修损失25,35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邻居,原告系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大学路XXX号XXX-XXX室业主。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屋顶平台系原告专用之屋顶平台。2016年7月底,被告在装修自家房屋时擅自在原、被告共用的承重墙上破墙开洞安门,并侵占了墙另一侧应属原告专用的屋顶平台。嗣后,被告破坏了原告在平台上原有的装饰装修并私自重新装修了屋顶平台、搭建违章建筑及违规安装空调外机。对此物业公司曾屡次向被告发整改通知要求被告整改但均无果。后原告曾诉至法院,被告在庭外和解协议中明确从2017年2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平台使用费800元,后原告撤诉。但被告不守承诺,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被告黄丕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确实在墙上开了个门,同意封闭;阳光房也是被告搭的,同意拆除。安装的空调外机是在自己的房屋上,与原告的房屋没有关系,不同意拆除。把平台上堆放的物品清空也是同意的。平台是公共部位,因此原告没有权利收取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故不同意赔偿损失,也不同意支付使用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绪杰系上海市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被告黄丕煊系上海市大学路XXX号XXX-XXX室业主。2009年5月13日,上海中央社区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王绪杰(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方将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总价2,505,150元。合同补充条款第十四条约定:3、本条款适用于大学路XXX弄XXX号/5号/7号/9号/11号/12号,大学路XXX弄XXX号/6号/7号/8号9号/10号:乙方同意放弃屋顶平台的使用权,并在此授权甲方与相关的顶层业主签署“屋顶平台独家使用协议”。屋顶平台之维修责任及维修费用由使用者承担。若甲方未与顶层业主签署“屋顶平台独家使用协议”的,则本楼宇屋顶平台仍属于公共部位,按照本条第4款之约定处理。4、屋顶平台除本条第3点所列部分楼宇顶层单元业主对其对应的屋顶平台由有独使用权外,其他部位的屋顶入口钥匙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管,如业主需进入其他部位的屋顶平台,需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同日,双方签订签订《屋顶平台独家使用协议》约定,鉴于乙方向甲方购买了坐落于本市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其他业主放弃了该房屋所对应的屋顶平台使用权并授权甲方与依法签署有关乙方单独使用该部位之协议,现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该部位由乙方长期单独使用……4、乙方在其单独使用其对应的屋顶平台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不得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改变屋顶平台的防水层或基础设施;(2)不得破坏任何在屋顶平台内的共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或妨碍共用设施在任何情况下的使用,并允许甲方或管理公司进入屋顶平台维护该共用设施;……2011年5月4日,王绪杰与案外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内容:屋面地面、墙面防水处理,屋面购买安装防腐地板,其他材料陈列家具摆件等均由甲方指定,乙方负责购买安装。费用详见报价表。工程造价25,350元。报价表显示内容包括:屋面防水处理、墙面、防腐地板、安装费、太阳伞、荷花大缸、防腐桌、防腐椅子、花盆、桂花树。2016年7月18日,狮城怡安创智坊物业服务中心向大学路XXX号XXX室发出《装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经查,你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私自破墙开门,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现根据《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请你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整改。2016年11月23日,狮城怡安创智坊物业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业主王绪杰系本市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2016年7月底,王绪杰来物业反映,其隔壁业主(大学路XXX号XXX-XXX室)在装修期间,私自破墙开洞安门,并在墙外违规安装空调外机,妨碍了10号502室业主对平台的独家使用权,并破坏了业主王绪杰在该平台上的原有的装饰装修。经我物业屡次发出停止违章装修通知书后,281号701-702室业主无视物业通知,故建议10号502室业主通过诉讼解决。2017年2月9日,王绪杰、黄丕煊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因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顶层平台使用纠纷诉至法庭。经双方庭外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王绪杰允许黄丕煊使用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顶层平台,同时黄丕煊也同意王绪杰可以使用上述平台。二、黄丕煊同意自2017年2月份起支付王绪杰平台使用费每月800元至黄丕煊不再使用上述平台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情况说明、装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屋顶平台独家使用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丕煊擅自在房屋外墙开洞、占用原告王绪杰专用的屋顶平台、搭建钢结构“阳光房”并违规安装空调外机,显属无理,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屋顶平台上的钢结构“阳光房”、封闭破墙开洞所安之门,拆除三台空调外机,并清空堆放着屋顶平台上的物品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之装修损失,原告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其进行过一定的装修,本院对于赔偿数额酌情确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使用费之诉讼请求,被告擅自占用属于原告专用的屋顶平台,理应支付使用费,对于使用费的金额,本院参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丕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大学路XXX弄XXX号XXX室屋顶平台上的钢结构“阳光房”、封闭破墙开洞所安之门、拆除空调外机三台,并清空屋顶平台上堆放的物品;二、被告黄丕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绪杰装修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黄丕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每月人民币8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王绪杰2016年8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使用费。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元,由被告黄丕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剑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