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甘麦芩诉曲沃县曲村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麦芩,曲沃县曲村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麦芩,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沣汶村老大街后巷2号。被执行人:曲沃县曲村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靳伟,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甘麦芩与曲沃县曲村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曲沃县曲村中心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沃县曲村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8月17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沃县曲村中心卫生院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曲沃县曲村中心卫生院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跃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