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7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新林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新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374号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承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光。委托代理人李智。被告唐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新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潘雪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