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与吴月娥、陆东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吴月娥,陆东胜,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4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秋浦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854223259A。主要负责人:伍慧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月娥,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陆东胜,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凤海山,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与吴月娥、陆东胜、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陶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