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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邵永来、夏本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永来,夏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499号申请执行人:邵永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夏本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永来诉被执行人夏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鲁Q×××××号车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的查封措施可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本平名下鲁Q×××××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立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