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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岑成香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绍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岑成香,男,1980年11月2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柏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绍军,男,1982年7月1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岑成香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绍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