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行审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林火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林火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2行审527号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组织机构代码00383169-4.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振煌,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林良德,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林火炬,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人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环罚字[2016]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环保局查明,2016年1月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林火炬建设于内坑镇柑市村贞茂自然村的煤焦油储存项目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林火炬作出晋环罚字[2016]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环保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林火炬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环保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6]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林火炬“罚款贰万元”的处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加奖审判员 许进民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速录员 林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