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伟君与吉保社、同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1执622号申请人:王伟君,女,199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被执行人:吉保社,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执行人:同海江,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原告王伟君与被告吉保社、同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本院督促下,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履行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吉保社交付申请人鉴定费1000元,被执行人同海江交付申请人鉴定费500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