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平玉与郭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玉,郭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827号原告陈平玉,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郭国栋,男,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玉与被告郭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平玉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