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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国成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345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国成,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成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被没收的银行卡存款32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邢 华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淑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