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国成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345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国成,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成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被没收的银行卡存款32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邢 华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淑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