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素红与张国强、张雅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红,张国强,张雅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182号原告:黄素红,女,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茜,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国强,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张雅斐,女,汉族,1990年4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黄素红与被告张国强、张雅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素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雅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素红撤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黄素红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