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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素红与张国强、张雅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红,张国强,张雅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182号原告:黄素红,女,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茜,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国强,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张雅斐,女,汉族,1990年4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黄素红与被告张国强、张雅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素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雅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素红撤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黄素红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