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来好与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来好,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4行初35号原告:胡来好,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世方路2号。法定代表人:应文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来好诉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2017年8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旭星审 判 员 卢发扬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 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