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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行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项坤法、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坤法,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行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坤法,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胜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法定代表人杜猛,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向东,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芬燕,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坤法与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浙0802行初62号行政判决。项坤法与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人民政府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以涉案矛盾已经实质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项坤法、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项坤法、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人民政府分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婷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朱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