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4079号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40万元,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京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成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