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1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冯某甲、冯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叶某某,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村委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12执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女,200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冯某乙,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冯某丙,女,199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冯某丁,女,200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村委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负责人陈某某,该村民小组队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叶某某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村委某某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1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村委某某村民小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叶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征地补偿款800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村委某某村民小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铁山港支行立的的两个账户已销户(账号:20×××13、20×××21),在信用社查无账号;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在中国农业银行无开户信息,在信用社无账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村委某某村民小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叶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村委某某村民小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叶某某可持本裁定和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春成审判员 袁 尧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广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