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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金连与李毅然、刘志筠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连,李毅然,刘志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709号原告:张金连,女,汉族,1953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毅然,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志筠,女,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讯生产综合楼1-2层,机构代码:667247570。负责人:刘国常,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