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粤进通风设备厂与广州市弘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粤进通风设备厂,广州市弘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83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粤进通风设备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东约工业区自编*号之二厂房,注册号:440682601493367。经营者:林延军。被告:广州市弘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8号2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2740036E。法定代表人:赵景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粤进通风设备厂与被告广州市弘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粤进通风设备厂撤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