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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松山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770号原告:杨松山,男,回族,生于1967年7月10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号。负责人:刘洪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华北,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松山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该案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松山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