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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国投君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东升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国投君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东升华信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于东昌,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投君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通江路长江公寓2-5-101。被执行人:天津东升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C-107法定代表人:于东昌被申请人: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座***室。法定代表人:于东昌被执行人:于东昌住址:。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法定代表人:于东昌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号中信物流科技园*号单体*层****室。法定代表人:王吉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国投君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东升华信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拓普轮胎有限公司、于东昌、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静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