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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吉良与赖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吉良,赖永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吉良,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源,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赖永亮,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何吉良因与被上诉人赖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吉亮于2017年7月31日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吉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吉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兰馨审 判 员 许永通审 判 员 谷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朱丹嫔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