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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曾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曾粉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97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负责人:童仁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粉娜。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被告曾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74.5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多预交的人民币12574.5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艳  丽 人民陪审员 贾  万  琼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明 二〇一七年 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天露(兼) 书记员黄天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