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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玉兰、潘庆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兰,潘庆辉,刘勇,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和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兰,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庆辉,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禅城区。原审第三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和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李钻英。上诉人陈玉兰、潘庆辉因与被上诉人刘勇、原审第三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和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以及《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玉兰、潘庆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进海审 判 员 侯旭东审 判 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国卿书 记 员 杨美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