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美芳与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563号(2017)沪0116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张美芳,女,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钱建国,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张美芳诉被告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钱建国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钱建国名下目前无房产、银行存款、无证券帐户,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7)沪0116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宸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