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8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友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友栋,李云亮,张晴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友栋,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云亮,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桂林市西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晴晴,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友栋、李云亮、张晴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5050元,保全费1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晴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户为60×××49中的存款621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云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户为62×××14中的存款4914元,共计5535元给付申请人,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有部分小额存款,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对其进行处置)、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晴晴与赵闯共同共有的位于西苑小区7号楼东一单元三层西户房产一处(不动产登记证书号:广饶20111018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