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殷小辉与李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小辉,李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1360号原告:殷小辉,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安陆市。被告:李家庆,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文,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殷小辉诉被告李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爱华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小辉、被告李家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小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11月借给被告20万元,约定了利息,2016年8月17日经结算,被告欠90000元未还,被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殷小辉现金玖万元,借款人李家庆,2016.8.17”字样。被告李家庆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部分事实,但认为90000元是结算形成的本息,且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原告转款20000元,现剩7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李家庆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90000元借款形成的事实。对原告殷小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已还款20000元,原告没有提交反驳证据证明2017年4月24日转款20000元是被告给付的利息,对原告主张20000元是利息的意见不予采信,应当予以冲减,被告应偿还借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家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殷小辉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李家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冬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