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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阿则伍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则伍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124号被执行人阿则伍呷,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昭觉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阿则伍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对查获的违禁品和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8月3日将该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已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罪犯阿则伍呷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核查了阿则伍呷的个人合法财产情况,经查阿则伍呷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及其他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阿则伍呷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颜 毅执行员 谭文胜执行员 牟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