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欧英、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欧英,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朱碧莲,朱二妹,朱建中,云浮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朱碧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府前路17号市土交易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彭仲典,局长。原审第三人:朱碧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审第三人:朱二妹,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审第三人:朱建中,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审第三人:云浮市中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峰,院长。再审申请人欧英因与被申请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云浮市国土局)、原审第三人朱碧莲、朱二妹、朱建中、云浮市中医院土地注销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行终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其行为已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有的云府国用总字(89)第26-1-3-071号土地使用权已被征收,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违反1988年12月29日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的法律程序,没有拟定收回方案,未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申请人,更未告知申请人有听证权利,未履行将拟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建设单位未就补偿安置等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且自1998年至今长达16年时间,项目用地单位云浮市中医院、被申请人均未要求申请人交付土地,未对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相反,朱振才及申请人、第三人一直占有、使用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可见,被申请人1998年已实际放弃了对申请人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征收行为没有完成。被申请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并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在作出《责令注销土地使用证通知书》和对土地使用证注销公告时,也没有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注销土地使用证通知书》及公告注销朱振才土地使用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注销土地使用证通知书》及《土地使用权注销公告》,并没有载明作出该注销决定具体依据的法律条文,适用法律含糊不清。且被申请人作出注销土地使用证的这一行政处理决定时,有义务依照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方式,直接向申请人告知该具体行政行为,送达注销土地登记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期限,而被申请人却在清楚知道申请人住址联系方式情况下,不直接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行政决定,反而以公告形式在其网站上公告注销,于法无据。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都错误。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53行终12号行政判决以及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责令注销土地使用证通知书》;3.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注销权属人为朱振才的云府国用总字(89)第26-1-3-071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证注销公告》;4.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欧英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云浮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注销土地使用证通知书》、《土地使用证注销公告》是否合法。《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第七十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中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本案中,1998年6月30日云浮市中医院与朱建中签订《云浮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云浮市城管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盖章作为监证机关,并有云浮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盖章。协议签订后,云浮市中医院依约支付了补偿款给欧英。(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482号及(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云浮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因此,云府国用总字(89)第26-1-3-0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应予收回。云浮市国土局作出涉案《责令注销土地使用证通知书》,责令欧英于2014年4月29日前携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至云浮市国土局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注销登记,后因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云浮市国土局在其门户网站发出《土地使用证注销公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欧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欧英再审申请主张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曾沧审判员 罗 燕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秋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