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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与尹顺军、刘爱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尹顺军,刘爱华,尹顺存,米进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2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娄烦县南大街。负责人:冯东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职工,住娄烦县南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宇,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职工,住娄烦县南大街。被告:尹顺军,男。被告:刘爱华(被告一配偶),女。被告:尹顺存,男。被告:米进花(被告三配偶),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与被告尹顺军、刘爱华、尹顺存、米进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 晋审判员 冯亚静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