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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伟佳与辽宁国宾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佳,辽宁国宾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811号原告:陈伟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国宾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街道蒲河社区。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毅,系该台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秀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伟佳诉被告辽宁国宾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伟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伟佳承担。审 判 长  路东波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