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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代鹏鹏与程新、王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鹏鹏,程新,王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63号原告代鹏鹏,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新,男,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莹,女,汉族,住正阳县,系程新妻子。原告代鹏鹏诉被告程新、王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代鹏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新、王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鹏鹏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新、王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鹏鹏撤回对被告程新、王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代鹏鹏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舒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