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代鹏鹏与程新、王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鹏鹏,程新,王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63号原告代鹏鹏,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新,男,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莹,女,汉族,住正阳县,系程新妻子。原告代鹏鹏诉被告程新、王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代鹏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新、王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鹏鹏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新、王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鹏鹏撤回对被告程新、王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代鹏鹏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舒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