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沙区星辉建筑脚手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舒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沙区星辉建筑脚手架租赁站,舒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沙区星辉建筑脚手架租赁站经营者杨某某被执行人舒某某申请执行人龙沙区星辉建筑脚手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舒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黑0204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某某已于2017年8月30日按调解书的规定全部履行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39,367.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