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洪连与何乃奇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连,男,汉族,住五莲县街头镇。被执行人:何乃奇,男,汉族,住五莲县高泽镇。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2017)鲁1121执恢285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900.00元执行费10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本金13900.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或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洪连与被执行人何乃奇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