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朱守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朱守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2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主要负责人:郑忠献,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维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科,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守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因与上诉人朱守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思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