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张某,张斌,张晓煜,张家明,石修来,张凤英,卢浩林,武穴市骏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华军,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钟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女,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煜,女,200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明,男,2011年8月0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张晓煜、张家明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其二人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修来,女,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英,女,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系徐华军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浩林,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骏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江家林村。法定代表人:郭茂辉,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幢****号门面***层。主要负责人:佘炳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徐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张斌、张晓煜、张家明、石修来、张凤英、卢浩林、武穴市骏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张某、张斌、张晓煜、张家明、石修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