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世钦、李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世钦,李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454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14978Ⅹ6。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松,该公司职员。被告:申世钦,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李桂英,女,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世钦、李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被告申世钦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世钦、李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玉军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人民陪审员 曹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