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诸暨雄风新天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诸暨雄风新天地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7号楼二层210号。法定代表人:时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诸暨雄风新天地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555号负一层至一层。负责人:陈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敏,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梦露,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诸暨雄风新天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蚂蚁王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青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