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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熊长洪与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长洪,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955号原告:熊长洪,男,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阳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长洪诉被告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长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长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熊长洪负担。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