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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水应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水应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24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明贵,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水应财,公民身份号码,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应财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炳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