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8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绿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绿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8747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绿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97号1-7层。法定代表人:皮涛涛,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绿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雒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