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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贺三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贺三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465号原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北街。法定代表人:白洋,局长。委托代理人:严新明,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剑,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三秋,男,194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贺三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王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 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