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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83号之一申请人夏某某,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1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11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抚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