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681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钱某,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丹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