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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681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钱某,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丹珍 百度搜索“”